突发!个税变了!4月1日正式执行发表时间:2021-03-23 16:12 日前,税局正式发布通知,个税预征率调至1.5%!具体内容,快一起来看看吧~ 01 个税1.5%预征率 4月1日起执行! 划重点: 1、在天津市范围内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纳税人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 2、其他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的不适用本公告。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办理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可以扣除已预征的个人所得税。 3、自然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代开发票单位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4、自然人销售和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5、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02 劳务报酬还是经营所得?帮你搞清楚! 好多会计问,哪些项目属于经营所得?哪些项目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总是搞不清,很容易造成代开了发票却带来了涉税风险。今天帮大家梳理好了,看完记得转发收藏呦! 劳务报酬和经营所得的区分秘诀: 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比如,咨询费、服务费、演出费、审计费等。 |